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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案及担保法律关系
来源:杨长春律师
发布时间:2009-08-13
浏览量:679
借款合同纠纷案及担保法律关系

——卿XX诉唐 XX借款合同纠纷案

XX诉XX俱乐部、XX服饰有限公司、XX借款合同案

案例编写人:杨长春 案例评析人:杨长春

[要点提示]

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借贷是解决资金周转必不可少的方式之一。如何处理好期间的担保问题,是借贷中的一个法律保障。

[案情]

案例一 2002年至2003年间被告为做生意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2003年6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70000元”的借条一张,还款时间定为2003年12月30日。被告于同年12月29日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于2004年1月20日归还20000元,尚欠40000元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000元。在诉讼时,原告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告的财产。

案例二 2004年8月27日,XX俱乐部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由XX俱乐部向原告借款600000元,期限为12个月,XX公司、XX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原告、俱乐部、XX公司、XX分别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盖章。2004年8月28日,XX俱乐部收取了原告借款6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从2004年9月17日至2006年1月28日止,XX俱乐部、XX公司、XX共计向原告归还了借款本金300000元,其中XX俱乐部归还了借款本金190000元,XX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归还了75000元,X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归还了35000元。XX俱乐部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未归还。经催收未果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XX俱乐部返还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逾期返还借款的利息(从2005年8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85%计算);XX公司、XX就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调解]

案例一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1000元,此款于2005年1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如被告逾期不归还借款本金,被告应从2003年12月31日起至还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其他诉讼费825元,诉前保全费400元,合计287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2005年1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

[审判]

案例二 本院认为:一、原告与XX俱乐部、XX公司、XX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借款和担保行为均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借款有效,担保也有效。原告按约履行了自己的借款义务,XX俱乐部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清借款,酿成纠纷,应承担相应的民事经济责任。原告请求XX俱乐部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支付逾期返还借款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原告请求XX公司、XX就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借款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及保证范围,按照法律规定,1、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为12个月,实际借款日为2004年8月28日,那么借款的到期日应为2005年8月27日,由于原告确认从2004年9月17日起至2006年1月28日止。XX公司、X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XX俱乐部分别归还了借款本金75000元及35000元。而XX公司、XX对此并未提出抗辩意见。故应认定原告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XX公司、XX主张了权利。3、当事人对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XX俱乐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逾期归还借款的利息(从 2005年8月27日起计算至给付清结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XX公司、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7063元,其他诉讼费3531元,诉讼保全费1110元,三项合计11704元,由XX俱乐部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交,XX俱乐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XX公司、XX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评析]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借贷方式已成为各个行业经营活动中资金周转的主导方式,由此引发的经营纠纷案件大副上升。在此类案件中,担保合同(条款)的约定是借贷的法律保障;也是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职责所在。

案例编写人:杨长春

案例评析人:杨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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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长春
  • 执业律所:
    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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